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怎么样处置?
答: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与双方均有配偶两种状况。现实日常,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的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倡导肯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不是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不是可倡导返还?
倾向性看法觉得,其是不可强制实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预。但一旦履行,将不能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同意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维持受领给付之权利。国内民事法律中只不过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定义、分类、效力并未规定。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一般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缘由之给付、超越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种类。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是不法缘由之给付的自然债务,由于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有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需要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倡导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倡导返还的除外。
有人觉得,假如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需要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倡导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觉得,感情问题不是做买卖,并不是有投入就肯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不是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是不可强制实行的自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