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先转100元给我,将来天天退还1元,看在这100天内大家是不是能成男女友。”刘某对詹某如此说。
网恋变网骗,警惕“恋爱”陷阱!
案情介绍
1、2024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微信添加被害人詹某为微信好友,次日刘某让詹某微信转100元给他,将来天天退还1元,看在这100天内是不是能成男女友,后詹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刘某;
2、5月11日刘某第三让詹某微信转款人民币265元,称如此加上之前的100元就能365天天天发1元给詹某,詹某第三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65元;
3、5月13日至20日之间,刘某多次以其朋友出事、开车撞了人与赔偿为由,分4次让詹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0500元;
4、网络情人节至26日,刘某以带詹某投资做餐饮买卖为由,分2次让詹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0万元;
5、5月30日刘某向詹某称做餐饮买卖是假的,其实是走私,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多次以交赎金、买通关系为由,让詹某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93000元,刘某共骗取詹某人民币243865元,用于互联网赌博。
法院觉得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别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想同意处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骗取的钱财用于互联网赌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近年来,婚恋诈骗类案件数目持续增加。犯罪分子在互联网平台结识被害人后,通过虚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经济状况等,骗取被害人信赖并与之交往,随后编造资金周转、家人重病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或诱骗被害人向不真实平台赌博下注、投资,导致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使被害人身心受创。
有的受害人通过婚恋网站遇见婚恋诈骗对象时,除去期望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外,还期望以婚恋网站未尽审察义务,请求赔偿损失。
但在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对举证的需要非常高,需要围绕侵权四要件进行,即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客观上推行了损害别人权利的行为、有损害的结果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备因果关系。现在以国内的现实状况,公民的婚姻情况还不可以达成联网查看,需要婚恋网站查看会员的婚姻情况也不现实。作为互联网服务商,他们并没权限需要用户提供真实个人信息,该网站并没推行违法行为。另外,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婚恋平台也并无势必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