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交易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如果爸爸妈妈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交易婚姻是以索取很多财物为目的强迫别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因为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区域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交易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紧急。
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不少,比如:爸爸妈妈干预子女婚姻、子女干预丧偶或离异的爸爸妈妈再婚、干预离婚自由、干预复婚自由、干预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紧急干预婚姻自由的,将遭到刑法制裁
国内《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置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赞同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需要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他们的赞同,单方就能解除。因此,假如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需要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需要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普通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法律依据的,也没办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假如因为过错方是什么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导致了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国内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需要过错方赔偿其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质日常,有的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方法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肯定的制裁手段。国内《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紧急的,将遭到刑法的惩处。
3、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要判无效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置方法
依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4、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规范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规范,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为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拥有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规范。
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国内《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如果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别的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法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国内,当事人自己不可以随意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