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男女感情好的时候,大伙对于钱之类的不会分得太了解,即使是借钱也不会真的要收回来,不然就会看上去自己非常斤斤计较,非常小气。但假如两个人没走到最后的话,既然没了感情,那就想着能否让他们还钱了。那男女分手后有没有关的还钱法律规定呢?假如他们耍赖不还如何解决呢?
1、男女经济纠纷类型
通常来讲,男女分手后的还钱法律规定要看男女经济纠纷类型,不一样的经济纠纷处置的方法也不同。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容易见到的经济纠纷有三类:
一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
二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装、资金甚至汽车房地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3、的财产能否要回;
三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
男女之间不一样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不一样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
但同居期间双方因一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状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一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同债权、债务处置。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装、包包、资金等,其性质不同于彩礼。“一般觉得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出货即完成赠与,赠与人需要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假如赠与的是车、房,假如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假如一方觉得给他们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着贷关系的证据,需要他们返还。
3.返还彩礼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容易见到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结婚以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
“确定是不是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可以随便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结婚以前赠与的财产。”
对彩礼的返还,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十条的规定,假如查明是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2、恋爱期间的借款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因为亲密的关系总是没有借条,一旦发生纠纷,采集证据较为困难。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实质出货。假如没借条,只有汇款凭证,总是非常难认定成立借款关系,遇见该类纠纷时,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来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假如可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则出借方可以需要返还。
3、恋爱期间的赠予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都会存在互相赠送钱款、礼品及衣物等状况,因双方最后没登记结婚,且实质花销更不是小数目,则分手后比较容易引发纠纷。从法律上来讲,恋爱期间相互馈赠礼物的行为是赠予,且在分手时赠予行为已经完成,非有法定事由得不撤销,不可以需要返还。
实践中,假如恋爱期间男方依据风俗给付女方彩礼,双方分手后,依据法律规定,因双方最后未能登记结婚,则男方有权需要返还。